國際貿易和氣候變化的交互作用一直以來都是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議題。近段時期,歐盟理事會宣布通過碳邊境調節機製(Carbon Border AdjustmentMechanism,簡稱CBAM,業內普遍稱之為“碳關稅”),即運用關稅的方式來應對氣候變化問題。這一舉動再次將全球貿易的重塑與氣候環境問題相裹挾,也預示著國際貿易領域將出現新的博弈,或將對全球貿易產生深遠影響。根據議程,今年7月,歐盟碳關稅將進入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三方協商階段,若進展順利,將得到最終通過的法律文本,並於202311日起正式施行,將設定3年的過渡期。

按照CBAM的邏輯,如果歐盟生產一個高碳產品的產量下降了很多,但是被其他國家的進口產品替代,而其他國家二氧化碳減排的政策並不是很嚴格,那麽歐盟內部企業的競爭力就會受損。因此,CBAM要求碳密集型產品的進口應完全遵守國際貿易規則,以防止通過進口非歐盟國家製造的產品來抵消歐盟的溫室氣體減排努力,最終實現防止碳密集型產品的生產轉移或進口的目的。

作為全球最大的經濟聯盟和發達國家最集中的地區,歐盟成員國大多處於後工業化階段,加之當地工業原材料匱乏,很多工業產品及日常用品需要從我國進口。巨大的貿易體量使歐盟一直是中國重要的貿易夥伴,目前我國對歐盟出口的商品多集中在汽車、機電、化工與基本金屬等領域。按照最新統計數據,今年前兩個月歐盟重回我國第一大貿易夥伴,貿易額達到8746.4億元,增長12.4%。

CBAM的通過將無疑會對我國高碳行業的出口產生影響。這是因為在歐盟認為最需要減碳的44個行業中,85%與材料、能源以及為工業生產過程提供原材料的行業相關。此外,化工產品、基本金屬、紙製品和非金屬礦物製品等行業雖然對貿易依賴相對較小,但其碳排放強度高,也會直接受到影響。以鋼鐵行業為例,按照今年工信部等三部門發布的《關於促進鋼鐵工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國鋼鐵行業的碳達峰目標設在2025年。但中國鋼鐵企業主要采用高爐和氧氣頂吹轉爐煉鋼法,碳排放強度相對較高。因此,歐盟CBAM實施後,將對中國鋼鐵產品出口歐盟形成一定製約。

事實上,伴隨著我國出口產品貿易額逐年增長,進出口貿易中所含有的碳排放以及國際間的碳轉移數量正逐漸增大。但與之相比,絕大多數國家在製定減排方案時並沒有對本國消費與外國消費所產生的二氧化碳進行清晰的界定,隻是籠統地將碳排放的責任全部歸咎於生產者。因此,現在談碳關稅,也不能忽視“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即不能一概而論地認為誰當前排的碳多,誰就應該多交碳稅,而也應同時看到,曆史上很多國家存在巨額的碳負債。最重要的是,任何經濟體也不應把“碳關稅”變成一個製造貿易壁壘的新工具。

因此,早在2009年,我國商務部就對當時國際上盛行的碳關稅話題表示了反對態度,認為碳關稅擾亂國際貿易秩序,不利於各國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挑戰。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近日也對CBAM作出回應,表示中方希望歐方有關立法措施應符合世貿組織規則,避免形成新的貿易壁壘,以促進綠色領域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共同應對氣候變化挑戰。在國際上,與中國立場相似的還有俄羅斯、印度等新興市場國家。俄羅斯政府認為碳關稅本身就是一種貿易壁壘,違反WTO規則;印度則一直反對發達國家擬向發展中國家征收碳關稅的舉措,認為其合法性有待進一步商榷。然而,受限於經濟增長需求和技術水平,以及對發達國家市場的依賴,很多發展中國家在碳關稅、碳減排和氣候變化問題方麵也存在態度不一致,立場不夠堅定的現實。

麵對國內綠色轉型的需求,以及國際市場“綠色壁壘”的挑戰,低碳將會成為越來越多買家的硬性要求。

在政府層麵,我國應在碳關稅和國際氣候治理議題上積極參與規則製定,既要體現大國擔當,也要團結廣大發展中國家積極維護自身利益,要提倡“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主動地參與國際協調機製和相關行業國際標準的製定。

在行業商協會層麵,應積極從本行業特點出發研究“碳關稅”外貿對策,積極向企業宣介國外政策動態,並協助企業關注國際產業鏈上各類產品的價格波動,減少因成本波動帶來的影響,圍繞推動企業更好、更快、更穩“走出去”,打造精準高效的企業服務體係。

在外貿企業層麵,雖然一方麵可能麵臨不小挑戰,但另一方麵也要在潛在的風險中看到可能出現的機遇。要順應發展趨勢創造更加持久、“綠色”的貿易模式。相關製造型企業應加強節能技術與清潔技術的攻關,探尋對風能、水能、氫能等清潔能源的運用。相關高新技術企業應加大科技創新,研發新材料和新能源來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利基礎。以出口為導向的企業應積極構建貿易多元化發展策略,開辟國際新市場,尤其是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等新興經濟體的出口份額,必要時應根據自身實力加大對外直接投資步伐,最終通過貿易轉移效應緩解壓力。

信息來源:中國貿易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