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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

無錫耀庭慈善基金會 現金管理製度

    為加強現金管理,健全現金收付製度,嚴格執行現金結算要求,特製定本製度。本製度是根據國家財務製度的有關規定,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結合本基金會的具體情況製定的,今後也將隨著國家相關政策及基金會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一、現金使用範圍:

    (1)員工工資、獎金、費用;

    (2)出差人員差旅費;

    (3)業務活動的零星支出備用金;

    二、現金收付原則:

    (1) 收付現金必須根據規定的合法憑證辦理,沒有經過審批簽章或超越規定審批權限的,出納不予付款。不允許墊支挪用。

    (2) 購買物品或支付貨款,盡量使用支票、匯款等轉賬方式,減少現金支付量。

    (3) 因公外出或購買物品,需借用現金時,出納一律憑相關負責人審批的、集 團統一印製的借款單付款。

    (4)出納不得擅自將基金會現金借給個人或其他單位,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基金會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準保留賬外公款。 (5)不論何種來源收入的現金,原則上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

    三、現金報銷時間規定

    (1)購買物品借用現金應在購貨後5個工作日內報銷。

    (2)出差人員差旅費報銷及出差所借現金必須在返回後7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

    四、庫存現金的保管

    (1)庫存現金不應超過2000元,超過限額要當日送存銀行。

    (2)辦理現金出納業務,必須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結賬,及時登記 現金日記賬,結出庫存現金賬麵餘額,並與庫存現金實地盤點數核對相符。

    (3)保管現金要有安全防範措施,存放現金要用保險櫃,保險櫃鑰匙要由專人保管。下班要檢查保險櫃、窗戶、門,鎖好後,方能離開。

    五、處罰

    (1)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公司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2)凡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用不符合製度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未經批準報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公款私存的,給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

    本製度由理事會議審核通過後執行。

20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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